首页>>范本下载>>范本正文

举证责任的转换

2010-02-09 12:13:23 来源:法律百事通 作者:佚名

    由于国内外诉讼法学者观点不同,对举证责任的转换所下的定义也不完全一致。日本诉讼法学者斋藤秀夫把反对事实由相对方负举证责任的法规上的现象,称为举证责任的转换。 

    他认为举证责任的转换,是法条规定的现象,即指抽象的法规相互之间的关系,一般的规定属于原告负举证责任的事由,特别的规定属于被告负举证责任的事由(即反对事实); 

    中岛弘道认为,本证与反证互相抵销,互相制约的结果,主张人免除提出本证的责任时,即相对方负担提出反证的责任时,举证责任恰好由甲移转于乙或者由乙移转于甲,这就叫做举证责任的转换; 

    在我国诉讼法学者当中,有人主张,举证责任由原告移转到被告或者由被告移转到原告,就是举证责任的转换。这种观点,与我国台湾诉讼法学者姚瑞光等举证责任转换的观点相似;有人主张,在原告主张的事实,法律推定为真实,免除原告的举证责任时,提出反对事实的举证责任,就由原告移转给被告,这就是由法律推定引起的举证责任的转换。 

    著者认为这个定义,抓住了问题的实质,比较科学。但是,作为定义来说,似乎不够完善。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免除主张人的举证责任,由相对方负担反对事实的举证责任,就叫做举证责任的转换。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l款的规定,主张责任与举证责任,有内在联系,是密切不可分离的。但是,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免除主张人的举证责任,作为举证责任原则的例外,把反对事实的举证责任移转于相对方负担,也是合情合理的。 

    应该注意的是,此处所说的举证责任的转换,是以法律有特别规定为前提的,与某些学者所说的原告被告之间轮流举证的举证责任的转换不同,不能够混为一谈。

在线提交合同,由专业律师为您审核